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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世伦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伦,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599号原告:郑世伦,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利,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长营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MA0Y3FP121。法定代表人:宋朝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伦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伦撤回对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艺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