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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9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应昌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91民初109号原告:李应昌,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XX,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迎宾路***号。原告李应昌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应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李应昌负担。审判员  刘后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振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