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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乐天超市秀衣部落服装店与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东港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乐天超市秀衣部落服装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东港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974号原告东港市乐天超市秀衣部落服装店。住所地东港市。经营者李素梅,女,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委托代理人孙宝仁、韩丽华,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雨兰,女,1979年出生,汉族,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法务,现住沈阳市。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东港店。住所地东港市。负责人刘美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雨兰,同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田立斌,男,1987年出生,汉族,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东港店人事组长。原告东港市乐天超市秀衣部落服装店与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东港店(以下简称乐天东港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乐天公司签订“商铺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乐天东港店一层1-07号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租赁期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8654元,每月10日前交纳次月租金。2017年3月4日,被告乐天东港店因消防设施不合格,被消防管理部门责令关店整改,2017年4月6日,位于一层的商铺被允许继续营业。重新营业开始后,因二被告经营的位于二层的超市仍处于停业整改期间,导致原告的客流量和营业额急剧减少,甚至一天都作不成一单生意。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17年3月4日起的经营损失,暂定10000元(待鉴定后最终确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商铺场地租赁合同”系原告与被告乐天公司签订,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乐天公司在合同书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即被告乐天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为双方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营损失引发的诉讼,应执行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港市乐天超市秀衣部落服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翠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