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朝林,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明权,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隆辕,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唐会斌,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毛传松,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元立,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明安,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苏宜高,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石首市。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16日,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7年4月15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下半年,石首市团山寺镇惠芳小学在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理时,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和雷某发现学校食堂盈利超过了湖北省教育厅及石首市教育局明文规定的5%,遂商量决定将食堂盈利款放在出纳雷明权的个人账户上。至2013年8月,该账户上的食堂收入结余款共计191504.50元,加上2012年1月,学校卖废旧报纸、书本的收入4816元,两项收入共计196320.50元。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及惠芳小学原德育主任雷某(另案处理)、教师沈某(另案处理)四次将存在雷明权账上的公款进行私分。除雷某未将钱领取外,其他人员均已将分得的公款据为己有。其中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参与私分四次共计私分134574元,各人分得17082元;郑明安、苏宜高参与私分二次共计50000元,个人从中分得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7月,惠芳小学组织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雷某7人对校财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学校食堂账目后,发现存放在雷明权个人账户上食堂未上账的结余款已累计到79759元。经清理代表开会讨论,校长沈朝林决定,给参与财务清理的7人,以夜间巡逻、加班补助的名义,每人发放6000元。由李隆辕制作“私分公款明细表”,各清理代表在表上签字后交给雷明权。会后几天,雷明权将钱逐一发给以上签字的7人时,除雷某未领取将钱放在雷明权手上外,其余6人均领取了各自分得的公款。2、2012年1月,惠芳小学组织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雷某7人对校财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学校食堂账目后,发现食堂收入结余款已累计到37759元,加上学校卖废旧报纸、书本未上账的收入4816元,存放在雷明权个人账户上的公款已有42575元。经清理代表讨论,校长沈朝林决定,将截留款42575元全部以夜间巡逻、加班补助的名义平均发放给参加财务清理的7人,每人6082元,多余的1元钱放在雷明权手上。由李隆辕制作“私分公款明细表”,每个清理代表在表上签字后交给雷明权。几天后,除雷某未领取将钱放在雷明权手上外,其余6人均领取了各自分得的公款6082元。3、2013年1月,惠芳小学组织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雷某9人对校财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学校食堂账目后,发现存放在雷明权个人账户上的食堂收入结余款已累计到64489元。经清理代表讨论,校长沈朝林决定,将其中15000元以夜间巡逻、加班补助的名义发放给参加财务清理的9人和已转为公办教师的沈某,每人1500元。由李隆辕制作“私分公款明细表”,各清理代表在表上签字后交给雷明权。后雷明权将1500元钱逐一发给每人。雷某将钱放在雷明权手上没有领取。4、2013年8月,惠芳小学组织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雷某9人对校财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学校食堂账目后,发现存放在雷明权个人账户上的食堂收入结余款已累计到71245.50元。经清理代表讨论,校长沈朝林决定,将其中35000元以夜间巡逻、加班补助的名义发放给9位财务清理代表及校公办教师沈某,每人3500元。由李隆辕制作“私分公款明细表”,各清理代表在表上签字后交给雷明权。此后几天,雷明权将钱逐一发给以上人员。除雷某未领取将钱放在雷明权手上外,其余9人均领取了分得的3500元。2013年下半年,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等人将各自分得的公款如数上交到石首市纪委,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后石首市纪委将钱退还给学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郑明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苏宜高伙同上述四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被告人沈朝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雷明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隆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唐会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毛传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杨元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郑明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苏宜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石首市团山寺镇惠芳小学在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理时,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和雷某发现学校食堂盈利超过了湖北省教育厅及石首市教育局明文规定的5%,遂商量决定将食堂盈利款放在出纳雷明权的个人账户上。至2013年8月,该账户上的食堂收入结余款共计191504.50元,加上2012年1月,学校卖废旧报纸、书本的收入4816元,两项收入共计196320.50元。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及惠芳小学原德育主任雷某(另案处理)、教师沈某(另案处理)四次将存在雷明权账上的公款进行私分。除雷某未将钱领取外,其他人员均已将分得的公款据为己有。其中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参与私分四次共计私分134574元,各人分得17082元;郑明安、苏宜高参与私分二次共计50000元,个人从中分得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7月,惠芳小学组织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雷某7人对校财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学校食堂账目后,发现存放在雷明权个人账户上食堂未上账的结余款已累计到79759元。经清理代表开会讨论,校长沈朝林同意,给参与财务清理的7人,以夜间巡逻、加班补助的名义,每人发放6000元。被告人沈朝林要求李隆辕制作“私分公款明细表”,各清理代表在表上签字后交给雷明权把账做好做平,要应付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财务检查。会后几天,雷明权将钱逐一发给以上签字的7人时,除雷某未领取将钱放在雷明权手上外,其余6人均领取了各自分得的公款。2、2012年1月,惠芳小学组织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雷某7人对校财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学校食堂账目后,发现食堂收入结余款已累计到37759元,加上学校卖废旧报纸、书本未上账的收入4816元,存放在雷明权个人账户上的公款已有42575元。经清理代表讨论,校长沈朝林同意,将截留款42575元全部以夜间巡逻、加班补助的名义平均发放给参加财务清理的7人,每人6082元,多余的1元钱放在雷明权手上。被告人沈朝林要求李隆辕制作“私分公款明细表”,每个清理代表在表上签字后交给雷明权把账做好做平,要应付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财务检查。几天后,除雷某未领取将钱放在雷明权手上外,其余6人均领取了各自分得的公款6082元。3、2013年1月,惠芳小学组织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雷某9人对校财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学校食堂账目后,发现存放在雷明权个人账户上的食堂收入结余款已累计到64489元。经清理代表讨论,校长沈朝林同意,将其中15000元以夜间巡逻、加班补助的名义发放给参加财务清理的9人和已转为公办教师的沈某,每人1500元。被告人沈朝林要求李隆辕制作“私分公款明细表”,每个清理代表在表上签字后交给雷明权把账做好做平,要应付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财务检查。后雷明权将1500元钱逐一发给每人。雷某将钱放在雷明权手上没有领取。4、2013年8月,惠芳小学组织财务清理代表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雷某9人对校财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学校食堂账目后,发现存放在雷明权个人账户上的食堂收入结余款已累计到71245.50元。经清理代表讨论,校长沈朝林同意,将其中35000元以夜间巡逻、加班补助的名义发放给9位财务清理代表及校公办教师沈某,每人3500元。被告人沈朝林要求李隆辕制作“私分公款明细表”,每个清理代表在表上签字后交给雷明权把账做好做平,要应付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财务检查。此后几天,雷明权将钱逐一发给以上人员。除雷某未领取将钱放在雷明权手上外,其余9人均领取了分得的3500元。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等人将各自分得的公款如数上交到石首市纪委,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后石首市纪委将钱退还给学生。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到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沈朝林等八人身份户籍信息,惠芳小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惠芳小学财务收支明细表、惠芳小学教师私分公款明细、惠芳小学关于原始财务凭证说明、后勤收支明细表、虚假收支平衡表、食堂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退款凭证,石首市教育局相关文件,证人雷某、沈某、李某、骆某、刘某1、张某、田某、刘某2、郑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朝林等八人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朝林、雷明权、李隆辕、郑明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被告人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苏宜高伙同上述四被告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八被告人积极退赃,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朝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沈朝林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沈朝林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沈朝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明权、李隆辕、唐会斌、毛传松、杨元立、郑明安、苏宜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朝林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雷明权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李隆辕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唐会斌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毛传松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杨元立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郑明安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苏宜高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刘敦云审 判 员 付长青人民陪审员 唐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