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海亮、张学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亮,张学成,郑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周海亮,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张学成,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江山市江区。被执行人郑伟红,女,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江山市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5988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作出(2016)浙0881民初52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学成的持有的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0%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学成所持有的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0%股权。执 行 员  毛卓渊助理审判员  刘荣辉助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俊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