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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夹江县焉城镇复兴路42号。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兵,男,1976年5月6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永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宋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3534.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宋永强负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0000元及该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3元。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永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宋永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被执行人宋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宋永强进行信用惩戒;向执行人宋永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宋永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