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晶源电子有限公司与周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晶源电子有限公司,周建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559号原告:海宁市晶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海宁市周王庙镇万花街152号西一幢。法定代表人:吴叶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梦佳,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宁市晶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晶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晶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计1781元,由原告海宁市晶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园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