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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廉涛与李善忠、刁月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涛,李善忠,刁月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1民初1575号原告廉涛,女。委托代理人廉兆海,男。被告李善忠,男。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男。被告刁月秋,女。原告廉涛与被告李善忠、刁月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涛委托代理人廉兆海、被告李善忠委托代理人李志鹏及被告刁月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涛诉称,于2017年3月17日购买了沈阳市苏家屯区葵花二街18号7-2-2精装房屋(新装修未住过人),2017年3月23日领取了契税证和房屋钥匙。因被告更换暖气片,于2017年3月25日晚暖气破裂漏水,导致原告房屋装修损坏(两个卧室棚顶、墙大白脱落、发霉,地板泡毁;厅吊顶、壁纸受损)无法入住,使其在外租房。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协商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8000元,和因此所导致的在外租房租金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二被告辩称,是我家冲的,我家暖气有保险,厂家说走保险,保险结果没下来原告就把我起诉到法院了。经审理查明,沈阳市苏家屯区葵花二街18号7-2-2室房屋系原告所有。2017年3月25日晚,被告所有的沈阳市苏家屯区葵花二街18号7-3-2室房屋暖气破裂漏水造成原告顶棚及墙面大白起皮、开裂、霉变,复合地板局部起鼓,壁纸局部开裂有水渍。经评估,原告房屋装修受损财产评估值为581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照片、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鉴定费收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暖气破裂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租房费用人民币3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承租人并非原告本人,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善忠、刁月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廉涛经济损失人民币5812元。被告李善忠、刁月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廉涛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廉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善忠、刁月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