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承村与薛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村,薛岩,薛国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1号原告:张承村,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冉冉,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岩,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薛国明,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43215K),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D座23层2302室。代表人:魏强,总经理。原告张承村与被告薛岩、被告薛国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承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承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承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