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成龙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44号罪犯赵成龙,男,29岁(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3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赵成龙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9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30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对罪犯赵成龙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赵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7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赵成龙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赵成龙不超过二个月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成龙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赵成龙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赵成龙系累犯且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颖君审 判 员 刘玉红审 判 员 孙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李雅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