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桂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林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2刑初8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桂林,男,1962年5月25日生于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现住文水县下曲镇南齐村*号。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春霆,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桂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桂林及辩护人王春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桂林将从李春荣(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精制工业盐,在文水县凤城镇章多村中按每袋400g的标准分装到印有“深井海藻碘盐”字样的小包装袋内,用封口机封口后按50小袋的标准包装,并出售给孝义人赵贵成1600千克假冒深井海藻碘盐。2016年10月18日,山西省吕梁市盐务分局联合山西省吕梁市公安部门,查获被告人潘桂林生产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成品3110千克,用于加工假冒碘盐的湖北长舟牌精制工业盐1900千克、粉碎盐29千克及用于加工假冒碘盐的包装袋、封口机、台秤等物。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桂林生产的盐中氯化钠、亚铁氰化钠、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桂林为牟取利益,用精制工业盐生产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潘桂林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潘桂林从本市冀村镇冀村村民李春荣(已判刑)处购买精制工业盐,从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村民康俊伟处购买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包装,在文水县凤城镇章多村中按每袋400g的标准分装到印有“深井海藻碘盐”字样的小包装袋内,用封口机塑封后按50小袋的标准包装,并出售给孝义市晟龙小区居民赵贵成1600千克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售价2550元。2016年10月18日,山西省吕梁市盐务分局联合山西省吕梁市公安部门,查获被告人潘桂林生产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成品3110千克,价格为4957元,用于加工假冒碘盐的湖北长舟牌精制工业盐1900千克、粉碎盐29千克及用于加工假冒碘盐的包装袋、封口机、台秤等物。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桂林生产的盐中氯化钠、亚铁氰化钠、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桂林生于1962年5月25日。2、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潘桂林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3、汾阳市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潘桂林被抓获的过程。4、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市盐务管理分局案件移送书、盐业违法案件移送报告,证实本案由吕梁市盐务管理分局查获后移送至吕梁市公安局。5、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移送至汾阳市公安局侦查。6、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分局抽样单,证实从被告人潘桂林加工窝点现场取样5小袋(400g/小袋)深井海藻碘盐。7、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分局违法盐产品及其运输工具、加工器具暂扣单、涉盐违法物品封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0月18日23时在潘桂林加工假冒碘盐窝点现场查获长舟牌湖北精制盐工业盐38袋(50公斤/袋);湖北精制工业盐(空袋)113个;400g深井海藻碘盐小包装袋2600个;400g深井海藻碘盐外包装袋78个;400g深井海藻碘盐成品(155大袋、25小袋);FR-900型多奇牌自动封口机1台;三鑫牌电子衡器1台;小台秤1台;爱稳牌外包装封口机1台;粉碎盐(编织袋装)29公斤。8、假冒深井海藻碘盐成品、加工设备照片12张,证实被告人潘桂林加工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现场。二、证人证言1、询问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居民康mou笔录证实:其向潘桂林销售规格400g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小包装袋16000个,销售价是每个0.1元;向潘桂林销售了写有“深井海藻碘盐”的尼龙袋300个,销售单价是每个2.5元。先后共向潘桂林销售了三次。2、询问山西省孝义市晟龙小区居民赵mou笔录证实:2016年10月3日左右,其第一次向潘桂林购买了30大袋假冒的深井海藻碘盐(规格是50小袋/大袋、400g/小袋);第二次是10月6日,其在文水县向潘桂林购买了50大袋假冒的深井海藻碘盐(规格是50小袋/大袋、400g/小袋)。第一次支付给潘桂林900元,第二次支付给潘桂林1650元,共计2550元。3、询问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马茂庄粮食干部学校院内居民马mou笔录证实:潘伟(系潘桂林之子)向其推销过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其给潘伟介绍了几个批发调料老板的电话号码。4、询问山西省文水县下曲镇南齐村村民潘mou笔录证实:其与潘桂林系父子关系,帮其父亲搬运食用盐及向他人送深井海藻碘盐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供述中证实:2016年6月以来,其从本市冀村镇冀村村民李春荣处购买精制工业盐,从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村民康俊伟处购买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的包装,在文水县凤城镇章多村中按每袋400g的标准分装到印有“深井海藻碘盐”字样的小包装袋内,用封口机塑封后按50小袋的标准包装,并出售给山西省孝义市人赵贵成1600千克假冒深井海藻碘盐,价格2550元。2016年10月18日,被吕梁市公安部门查获其生产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成品3110千克,用于加工假冒碘盐的湖北长舟牌精制工业盐1900千克、粉碎盐29千克及用于加工假冒碘盐的包装袋、封口机、台秤等物。四、鉴定意见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查扣于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章多村潘桂林加工窝点处的深井海藻碘盐氯化钠、亚铁氰化钾、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五、现场勘验笔录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分局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6日,现场查获被告人潘桂林违法盐产品、加工器具等违法物品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桂林为牟取非法利益,直接将精制工业盐分装到印有“深井海藻碘盐”字样的包装袋内生产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假冒碘盐价格4957元,销售255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桂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桂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潘桂林从事涉盐经营职业三年。(禁止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未随案移送的长舟牌湖北精制盐工业盐38袋(50公斤/袋);湖北精制工业盐(空袋)113个;400g深井海藻碘盐小包装袋2600个;400g深井海藻碘盐外包装袋78个;400g深井海藻碘盐成品(155大袋、25小袋);FR-900型多奇牌自动封口机1台;三鑫牌电子衡器1台;小台秤1台;爱稳牌外包装封口机1台;粉碎盐(编织袋装)29公斤,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官云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任本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