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春元、郭有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元,郭有霞,刘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元,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郭有霞,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安仁,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春元、郭有霞与刘安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