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财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翼与罗忠良、钟进群、罗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翼,罗忠良,钟进群,罗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财保451号申请人:李翼,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罗忠良,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钟进群,女,汉族,1966年11月1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罗忠友,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李翼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064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罗忠良、钟进群、罗忠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案外人庞永忠、郑跃琴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丽景商品房一套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庞永忠、郑跃琴共同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丽景商品房一套;二、在价值2064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罗忠良、钟进群、罗忠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