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辖终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韩峰与吴中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峰,吴中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峰,户籍地址陕西省兴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中良,户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韩峰因与被上诉人吴中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3804号民事裁��,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就深圳市中天博日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涉案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原审裁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并据此驳回上诉人韩峰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