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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王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王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38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号金缔华城3号楼1-2层。(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负责人谭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超琪,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珍,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诉被告王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依法提供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王福珍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