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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应某羽、应某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应某羽,应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峰,邮储银行喀左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吉某某,邮储银行喀左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某,邮储银行喀左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应某羽,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应某超,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应某羽、应某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评估已有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应某羽的楼房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