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隋某与曹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曹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1民初7507号原告:隋某,女,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1,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水果超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曹某2(被告之父),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蔬菜水果超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隋某与被告曹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曹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3388.26元、误工费98.89元×6天=593.34元、陪护费113.44元×6天=680.64元、伙食补助费100元×6天=600元,以上合计5262.2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21时许,曹某2家太阳能跑水,导致原告家卫生间棚顶漏水,原告儿子赵鹏找曹某2理论此事时,他们二人发生口角,后曹某2和其妻子郑艳红及儿子曹某1翻墙来到原告家院内与赵鹏发生口角,原告见他们吵吵就出去拉仗,被告曹某1不由分说用铁锹将原告怼倒致原告受伤,原告当天入住阿旗旗医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3388.26元,我向被告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故今我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说的不对,被告没有殴打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派出所调取了阿公(天)行政决字[2017]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公(天)行政决字[2017]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王晓丽、曹某2、隋某、曹某1、郑艳红、赵鹏的询问笔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对原告提举的证据1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理由是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出具,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2.对原告提举的证据2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理由是上述证据系正规的医疗机构出具,它们之间相互印证,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3.对本院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派出所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理由是上述证据系案发时公安机关依法收集。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儿子赵鹏与被告的父亲曹某2发生纠纷,随后曹某2、郑艳红及被告前往赵鹏家院内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被告用铁锹将原告怼倒并用铁锹殴打赵鹏后背一下,赵鹏用砖头将被告头部打伤,此次纠纷双方均有过错,本案中被告曹某1应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隋某应自负伤害后果30%的民事责任。原告已年满60周岁,未提举具有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其主张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未殴打原告,因与公安机关出具的阿公(天)行政决字[2017]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相违背,故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隋某各项损失合计3268.23元[其中医疗费2371.78元(3388.26元×70%)、护理费476.45元(113.44元/天×6天×70%)、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00天/天×6天×70%)];二、驳回原告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隋某承担7.50元,被告曹某1承担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永生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董好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