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泽刚与汪承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刚,汪承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377号原告:吴泽刚,男,1969年5月11日生,住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闻婷婷,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承俊,男,1988年8月7日生,住金寨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金江大道806号安徽三利集团五楼。负责人:蔡习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绵峰,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泽刚与被告汪承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泽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用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