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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旺胜、原文彬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旺胜,原文彬,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赵文飞,刘波,葛增原,王风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41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旺胜,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4月15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原文彬,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汾阳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聪,男,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国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成伟,男,1997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明生,男,1994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小龙,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宕昌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20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周冬海,男,1994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1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1月13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抓获),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高红明,男,1998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秦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青林,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文飞,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伟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波,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大荔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传唤),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葛增原,男,1997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朱菊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风乐,男,1990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明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4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赵文飞、刘波、葛增原、王风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旺胜、被告人原文彬及其辩护人陈磊、被告人王聪及其辩护人李国明、被告人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被告人高红明及其辩护人刘青林、被告人赵文飞及其辩护人李伟伟、被告人刘波、被告人葛增原及其辩护人朱菊华、被告人王风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丁旺胜与被告人原文彬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丁旺胜纠集被告人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周冬海、葛增原、王风乐及黄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告人原文彬纠集的被告人张小龙、高红明、赵文飞、刘波等人,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厂东南侧丁字路口处,由被告人周冬海持水果刀,被告人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高红明持木棍、树枝等,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王聪、葛增原、王风乐、赵文飞、刘波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进行互殴,致原文彬、高红明、赵文飞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原文彬颈部、背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被告人赵文飞背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高红明体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被告人原文彬、张小龙、高红明、赵文飞均于2016年1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丁旺胜、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周冬海、刘波、葛增原、王风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赵文飞、刘波、葛增原、王风乐伙同他人共同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均系首要分子,且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均系积极参加者,且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聪、刘波、赵文飞、葛增原、王风乐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刘波、赵文飞、葛增原、王风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小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原文彬、张小龙、高红明、赵文飞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旺胜、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周冬海、刘波、葛增原、王风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赵文飞、刘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原文彬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原文彬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系持械聚众斗殴有异议。理由是:被告人原文彬本人在斗殴中没有持械,也没有安排己方人员持械,在斗殴时也没看到己方人员持械,故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二、被告人原文彬系自首。三、被告人原文彬系初犯。四、本案因工作原因引起。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王聪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王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理由是:被告人王聪不是矛盾的制造者或激发者,也不是犯罪的指挥者,且在斗殴过程中只是拳打脚踢。三、被告人王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被告人王聪系初犯。被告人高红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高红明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系持械聚众斗殴有异议。理由是:刘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当庭供述存在矛盾,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不应认定被告人高红明系持械斗殴。二、被告人高红明系自首。三、被告人高红明虽系主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四、被告人高红明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文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赵文飞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赵文飞系自首。三、被告人赵文飞不是事件的引发者,且在斗殴过程中只是拳打脚踢。四、被告人赵文飞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葛增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葛增原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葛增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人葛增原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指挥者。四、被告人葛增原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丁旺胜纠集黄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周冬海、葛增原、王风乐等人,被告人原文彬纠集被告人张小龙、高红明、赵文飞、刘波等人,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厂东南侧丁字路口处,由被告人周冬海持水果刀,被告人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高红明持木棍、树枝等,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王聪、葛增原、王风乐、赵文飞、刘波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进行互殴,致原文彬、高红明、赵文飞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原文彬颈部、背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被告人赵文飞背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高红明体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被告人原文彬、张小龙、高红明、赵文飞均于2016年11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丁旺胜、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周冬海、刘波、葛增原、王风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伤势照片,证实原文彬、赵文飞、高红明的伤势情况。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文飞背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原文彬颈部、背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高红明体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3.被告人丁旺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原文彬都是某电子厂的班长,2016年11月10日晚上7点钟左右,他们组和原文彬组交接班后,原文彬在微信工作群里发了几张图片还骂人,意思是他们白班的废料没有处理好。其到车间找原文彬,问凭什么骂其,原文彬说“不服气就去门口”,其说“走就走”。其打电话给黄某,说其要跟别人打架让他过来帮忙,黄某答应。后其在厂门口看到黄某叫了六、七个人,有“小东北”、李某1、郭成伟、小杰。因对方没来,他们一起去了网吧。到网吧后,原文彬联系其,约好在大桥附近的丁字路口打架。10点多,他们到了约架地点,王风乐也到了现场。对方五人已在现场。其拍原文彬的肩膀,说“怎么办”,他嚣张地说“你不是很牛逼吗?”之后其和原文彬厮打在一起,其他人也厮打在一起。其看到郭成伟在树上掰了根树枝打对方的人,小杰拿了电棍打对方的人,“小东北”、王风乐用拳头打对方的人。后来原文彬将其按在地下拳打脚踢,其也用手脚乱打乱踹。打了一会儿双方停手离开。其辨认出葛增原是“小东北”、陈某是小杰,并辨认出黄某、郭成伟、王风乐、周冬海、原文彬、张小龙。4.被告人原文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20点左右,其上班的时候发现废料区垃圾特别多,就拍了三张照片发到工作群里,和对班组长吵起来。20点半左右,对班班长丁旺胜找到其,问其想干嘛,并用手指其。其说想打架到外面打。丁旺胜就说到外面打。张小龙、赵文飞跟着其,后其看到厂门口有警察就没有出去。其回到宿舍,高红明给其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其说被人欺负了,高红明就到其宿舍。后其跟张小龙、赵文飞、高红明说出去看看,能讲和就讲和,不讲和就跟对方打。其让高红明或赵文飞打电话给刘波,高红明到厂门口接了刘波。他们电话联系丁旺胜,约在厂南门的丁字路口打架。他们在丁字路口等,丁旺胜带了十几人过来。过来以后某先用拳头打其,被其挡开,其也用拳头打他。对方七、八人围着其拳打脚踢,还用棒子打其后背。黄某用棒子打在其身上,对方有个人也拿了棍子。打了一会儿其看赵文飞、高红明躺在地上,赵文飞捂着腰,高红明抱着腿,赵文飞身上全是血,其说不打了,要出事了。但对方又打了其一会,之后其和张小龙把赵文飞、高红明送到医院后报警。其辨认出张明生即对方拿棍子的人,并辨认出张小龙、赵文飞、高红明、丁旺胜、黄某。5.被告人王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上六、七点钟,其、黄某和杰子在网吧上网。黄某接了个电话后说丁旺胜在厂里有事,一起去看看。其和杰子跟着黄某到了某电子厂门口,“胖子”和郭成伟也在。丁旺胜说厂里一点小事,没什么,后和他们一起去了网吧。到网吧后,丁旺胜说对方的人过来了,让他们过去,其、丁旺胜、黄某、胖子、郭成伟、杰子一起往某厂走。走到一个桥附近,丁旺胜和对方通电话,这时乐乐也来了。丁旺胜打完电话后说去前面的丁字路口。路上丁旺胜让其把冬冬叫过来,其就在微信群里跟冬冬说在桥这里约架,让冬冬和小飞一起过来。后来丁旺胜又让其打电话给冬冬,其就打电话给冬冬让他过来。到现场后,冬冬、小飞、梁某等也到了,对方某人。丁旺胜和对方带头的讲了两句话就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接着双方的人互相打起来。对方一个男的冲上来朝其脸上打了一拳,其和他互相拳打脚踢。其看到黄某拿木棒打对方带头的人,丁旺胜用拳头打对方带头的人。回来的时候,其听杰子说把从其家里拿的手电筒打坏了。其辨认出王风乐是乐乐、张明生是“胖子”,并辨认出丁旺胜、黄某、郭成伟、原文彬、张小龙。6.被告人郭成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九点多,其、黄某、毛某、杰子、张明生在网吧玩。黄某接到丁旺胜的电话后对他们几人说“走,去厂门口,旺旺和别人打架了。”其骑电动车到厂门口,丁旺胜和小飞在。因没有看见对方的人,其、丁旺胜、黄某、王聪、陈某、张明生一起回到网吧。过了一会,丁旺胜带着其他几人从网吧出来,喊上其,一起往某厂走。王某也来了。后某接到对方电话,说去丁字路口。其、丁旺胜、黄某、张明生、毛某、李某1、杰子、东北、王某一起到了某厂东南面的丁字路口。对方某、六人,丁旺胜和对方一个男的说了几句就互相打起来,双方的人也互相打起来。对方一人举着弹簧刀朝其划过来,其看到路边有个木棒就捡起来朝对方身上打了一下,木棒被对方抓住。对方用刀划到其衣服,又用脚踹了其屁股几下。杰子和张明生过来帮其,杰子从后面抱住拿刀的人,张明生用脚踹了对方的屁股和大腿几下,其用棒子朝对方腿上打了两下,对方用刀扎了杰子的手后跑开。其和杰子去追,对方回身朝其屁股踹了几脚。其看到丁旺胜、黄某、张明生、毛某跟对方拳打脚踢。其辨认出刘波是对方拿刀的人。7.被告人张明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上8、9点,其和郭成伟、黄某在网吧玩,后来郭成伟跟他们说丁旺胜打电话给黄某说他要跟别人打架,让他们去厂门口。其和郭成伟骑电动车到某电子厂南门。因没看到对方的人,丁旺胜、毛某、杰子、“东北”和他们一起回网吧。后来丁旺胜说对方的人来了,让他们一起去桥上。在路上丁旺胜又跟对方通电话,说去电子厂东侧的路口。其一方有十几人,包括冬冬,对方有五人。丁旺胜过去和对方带头的人说:“还要打吗?”对方说“打”。丁旺胜就上去掐对方的脖子,然后用拳头打他,其他人也一起上去打。其和黄某对对方一人拳打脚踢,后又打了对方带头的人。打架之前,郭成伟在路边树上折了一根树棍拿在手里,打架的时候黄某手里拿着树棍。其用路边捡来的伸缩铁棍打了两下对方带头的人的背部。其辨认出王聪是毛某、葛增原是“东北”、周冬海是冬冬、原文彬是对方带头的人,并辨认出郭成伟。8.被告人张小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8点多,班长原文彬和对班班长在车间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吵起来,其和赵文飞、高红明跟着原文彬出去。因厂门口有警车,他们就回到原文彬宿舍,原文彬接了一个电话后说,对方人多,下去看看,能谈和就谈,谈不拢和对方干。其、赵文飞、高红明跟着原文彬到厂门外,没看到对方的人。原文彬打电话给对方后,带着他们往厂门口边上丁字路口走,其在草丛里捡了一根木棍。到丁字路口后,对方班长带着十五、六人过来。对方班长上去打原文彬,其他人也来打他们。对方有四人拿木棒、甩棍等打其,其用手里的木棍打了几下,有一下打到对方。其看见高红明被砍倒在地,对方的人还在打原文彬。后来他们将高红明送到医院。其辨认出丁旺胜是对方班长,并辨认出原文彬、赵文飞、高红明、黄某、王聪、张明生、周冬海。9.被告人周冬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其在微信群里看到毛某发信息说要打架,但没有说谁和谁打架以及为什么打架,其说去看看。其问了毛某地点后去了厂门口,但没看到打架,就回宿舍。过了一会儿,又看到毛某在群里发了一段视频,其认识的一些朋友站在马路上,其问毛某怎么回事,毛某说打架,其就在群里喊梁某一起过去。同宿舍的李某1和周某某也提出要去。群里有人发信息说对方拿刀了,其就从宿舍里拿了一把单刃刀,来到厂边上的三岔路口,丁旺胜带了六、七人过来,对方有五人。丁旺胜和对方穿厂服的人说了几句,对方用拳头打在丁旺胜脸上,二人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对方有一个人也上去用拳头打丁旺胜,后丁旺胜一方的人都上来打。黄某拿木棍打穿厂服的人,郭成伟或者陈某拿电警棍打对方穿厂服的人。对方有人拿像匕首的刀抡陈某,陈某用东西挡了一下。其拿刀冲向对方拿刀的人,对方跑开。其看到有人踹了梁某一脚,后被梁某按倒在地上,就去帮梁某,用刀朝对方小腿位置砍了一刀。后看到毛某和对方一人互相拳打脚踢,就去帮毛某,朝对方后背砍了两刀。其辨认出原文彬是对方穿厂服的人、刘波是对方拿刀的人、高红明是被其砍了腿部的人、赵文飞是被其砍了后背的人、王聪是毛某以及丁旺胜、黄某、郭成伟、王风乐,并指认了作案地点。10.被告人高红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7点35分左右,其看到丁旺胜和原文彬发生争吵,便打电话问原文彬怎么回事,原文彬说因工作上的事,要么和对方谈,要么就得打架,并叫其去他宿舍。张小龙、赵文飞也在。原文彬提出要和丁旺胜打架,并让其下楼把刘波带到宿舍。后原文彬和丁旺胜通电话,对方让他们去某村,原文彬让对方来厂门口。其五人到厂门口后,张小龙和原文彬先后打电话给对方,让对方到丁字路口。去丁字路口的路上,张小龙从路边捡了一根棍子。在丁字路口的时候,原文彬捡了根细的树棍给其,后丁旺胜带着十几人过来,另有四人从某厂门口过来。丁旺胜过来后一拳打在原文彬身上,然后两人厮打在一起,对方的人都冲上来,几个人围着原文彬打。其用棍子打了围着原文彬的其中一人的后背,后对方一个胖子冲过来将其压倒在地,用拳头打其,对方额头有纹身的男子手里拿了东西打其,穿灰白色衣服的男子用脚踢其,其感觉两条小腿上突然疼了一下,有些迷糊,张小龙和赵文飞过来扶其。对方七、八个人围着原文彬打,黄某拿棍子打原文彬的后背。后其、原文彬、张小龙、赵文飞去了医院。其辨认出周冬海是额头有纹身的男子,并辨认出原文彬、张小龙、赵文飞、刘波、丁旺胜、黄某、王聪、王风乐。11.被告人赵文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其上班时,张小龙让其到打卡机那里去。其过去后看到丁旺胜和原文彬在吵架,两人好像互相不服气要打架,张小龙在边上。后丁旺胜先走了,原文彬说出去看一下,因门口有警车,就没出去。原文彬让其打电话给刘波,其拨通后把手机给原文彬,原文彬跟刘波说了吵架的事。之后三人去了原文彬宿舍,原文彬说了吵架的原因,还说等警车走了,出去和对方谈判,如果对方实在要打,就和他们打,其和张小龙同意。过了一会儿,高红明来了,原文彬将事情告诉高红明。原文彬和丁旺胜通电话问对方在哪里,把今晚的事情解决一下。后其四人到厂门口等对方,刘波也在。原文彬又和对方通电话后,其五人来到丁字路口等,过了一会儿,丁旺胜带着十几人过来,从厂门口也过来四、五人,对方有人拿甩棍、有的拿从路边捡的棍子。丁旺胜一拳打在原文彬脸上,原文彬还手打丁旺胜。对方的人都涌上来打他们。一个瘦高个朝其肚子踹了一脚,其便和他拳打脚踢。后其看到自己左手上有一个刀口。对方额头有纹身的人朝其腿上打了一铁棍,三、四个人用脚踹其。后其看到高红明也被砍伤了,对方的人围着原文彬,有人拿棍子打原文彬的前胸后背,还用手打原文彬的脸,随后他们四人去了医院。其辨认出王聪是和其拳打脚踢的人,周冬海是额头有纹身的人,并辨认出原文彬、张小龙、高红明、刘波、丁旺胜。12.被告人刘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号晚8点左右,其接到赵文飞的电话,让其到某电子厂。过了十多分钟原文彬打其电话,说对方的人要打他,叫其过去,并让高红明接其到宿舍。张小龙、赵文飞、高红明都在。原文彬跟其说了吵架的事,并说今天一定要把这个事情解决掉,能谈和就谈,谈不了就和对方打架。晚上9点多,原文彬打电话给对方,让对方来某厂门口的丁字路口。去路口的路上,张小龙捡了一根木棍,原文彬捡了一根木棍给高红明。等了一会,对方来了十几人,有人拿甩棍、木棒、树枝,同时从厂里也过来六、七人。丁旺胜动手打原文彬,其他人也冲上来打。其想跑,两、三个人围上来,其从口袋里面掏出一支黑色水笔,往其中一人的肩膀上戳了一下,水笔戳断了。对方有人从后面抱住其腰,前面有人拿刀要砍其,其抢刀的时候手被划破。一个穿睡衣的男的拿木棍朝其胳膊、肩膀上各打了一下。其看到高红明拿棍子打对方的人,几个人围着原文彬打,其去帮原文彬,用拳头打了其中一人的肩膀,对方几人要来打其,其就跑到旁边的水塘躲起来。后来原文彬打电话说赵文飞和高红明被砍伤了,让其到医院去。其到医院帮他们付了医药费后回家。其辨认出原文彬、高红明、赵文飞、丁旺胜、王聪、张明生、周冬海。13.被告人葛增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8点多,超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某厂,说丁旺胜在和别人打架。后张明生骑电瓶车载其到厂门口,丁旺胜、郭成伟、杰子、超子、毛某都在。后丁旺胜说不打了,他们一起去了网吧。王某和其在手机上聊天,知道可能打架,表示也要过来。随后丁旺胜和对方的人通电话,之后带他们一起去某厂边上的丁字路口,王某也过来了。快到路口的时候,从某厂门口过来四个人,有东东、梁某、小飞和还有一个其叫不出名字的男的。对方大概四个人,丁旺胜先动手和对方一个穿厂服的人互相拳打脚踢,其余的人也都打起来。其用胳膊搂住对方穿厂服男子的脖子往下压,丁旺胜将对方扑倒在地,后丁旺胜被穿厂服的人压在身下,其拉穿厂服的男子,并用拳头打了对方肩膀两拳、脖子后一拳。后超子拿棍子打穿厂服男子的后背,张明生打了穿厂服男子一个耳光,杰子拿了黑色的像甩棍的东西打穿厂服男子的脖子部位。其辨认出原文彬是对方穿厂服的男子、王聪是毛某、王风乐是王某、周冬海是东东,并辨认出丁旺胜、郭成伟、张明生。14.被告人王风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号晚9点左右,其接到“小东北”电话,说有人要打丁旺胜,其主动去帮丁旺胜。其在大桥上找到他们,丁旺胜、黄某、胖子、毛某、还有穿花睡衣的男的都在。黄某和胖子告诉其吵架及约架的事情。其看到黄某手里拿了木棍,有人拿了柳条。丁旺胜接到对方的电话后,大家就到某厂东边的丁字路口。对方有五人,丁旺胜和对方穿厂服的男子互相拳打脚踢,丁旺胜被摔倒在地,其他人都打起来。对方一个穿灰色线衣的男子拿钢管打他们的人,其冲过去将他扑倒,将钢管夺掉,并用拳头朝对方肩膀和头上打了几拳,后对方压在其身上。黄某用木棍朝那个男的身上、后背打了几下。对方一个穿灰色皮衣的男子拿了把30厘米长的刀跟胖子、毛某打在一起。其辨认出原文彬是对方穿厂服的男子、张小龙是穿灰色线衣的男子、王聪是毛某、张明生是胖子、郭成伟是穿花睡衣的男子、葛增原是“小东北”,并辨认出丁旺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出所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证人李某2、高某,4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关于被告人原文彬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原文彬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红明、刘波的多份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斗殴之前原文彬给了高红明一根木棍,且高红明将木棍携带至斗殴现场,被告人原文彬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主动让己方人员携带器械,应当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高红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红明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波在公安机关两次讯问时均供述看到高红明用木棍打对方的人,在庭审中刘波也供述看到高红明将木棍带入斗殴现场;被告人高红明在公安机关两次讯问时亦均供述其用木棍打对方的人,在庭审中高红明也供述将木棍带入斗殴现场,二人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高红明持木棍参与斗殴,系持械聚众斗殴,故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聪与对方人员互相拳打脚踢,在斗殴中起主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赵文飞、刘波、葛增原、王风乐伙同他人共同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均系首要分子,且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均系积极参加者,且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聪、刘波、赵文飞、葛增原、王风乐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旺胜、原文彬、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张小龙、周冬海、高红明、刘波、赵文飞、葛增原、王风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小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原文彬、张小龙、赵文飞、高红明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原文彬、张小龙、赵文飞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红明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旺胜、王聪、郭成伟、张明生、周冬海、刘波、葛增原、王风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旺胜、张小龙、周冬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原文彬、高红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小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丁旺胜、周冬海、郭成伟、张明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文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聪、刘波、葛增原、王风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旺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二、被告人原文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三、被告人王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四、被告人郭成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五、被告人张明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六、被告人张小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七、被告人周冬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八、被告人高红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九、被告人赵文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十、被告人刘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十一、被告人葛增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十二、被告人王风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建虹代理审判员  任远航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