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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932号原告: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171号501。法定代表人:潘书杰,董事长。被告:刘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