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鸣强与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鸣强,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485号原告:王鸣强,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哲,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西街北二街坊8号。法定代表人:魏玉长,经理。原告王鸣强与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王鸣强负担。审判员 邱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