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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会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63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会民,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孙阿龙,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会民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会民在南京市玄武区588号附近建筑工地,趁无人之际,窃得该工地脚手架普通扣件200余个,后销赃给郭强、杨娟,得款人民币300余元。二、2017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会民在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74号附近建筑工地,趁无人之际,窃得该工地脚手架普通扣件300余个,后销赃给郭强、杨娟,得款人民币500余元。三、2017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会民在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74号附近建筑工地,趁无人之际,窃得该工地脚手架普通扣件300余个,后销赃给郭强、杨娟,得款人民币600余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朱会民在江苏省海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从杨娟处依法扣押脚手架普通扣件共计476个,并发还给上述第二、三起盗窃被害单位,被告人朱会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朱会民家属赔偿上述第一起盗窃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会民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赃物、赃款已发还、退赔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会民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会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会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会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