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恩平市第三水泥厂二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恩平市第三水泥厂二区,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再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深华商业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78139330-1。法定代表人:温炎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林,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阵,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第三水泥厂二区,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陈晃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锦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树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健慈,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平市第三水泥厂二区、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恩法审监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通知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恩法审监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陈仲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