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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昆山市亿涛福服饰有限公司、李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亿涛福服饰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7931号被执行人:昆山市亿涛福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610516,住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顺杨村1号桥北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并经本院刑事审判庭书面明确:一、被告单位昆山市亿涛福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李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1月02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李涛的罚金1945.60元,并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昆山市花桥镇营业所的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查明昆山市亿涛福服饰有限公司已倒闭。另,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昆山市亿涛福服饰有限公司、李涛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涛户籍地村委以及辖区法院发函进行财产委托调查,亦未收到有效财产线索反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职权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雪元代理审判员  何航通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