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更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袁文强被执行人裴更文,男,1972年4月1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韩玉香,女,1970年7月6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裴洪举,男,1971年1月12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张庆仙,女,1974年12月1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王彦华,男,1975年5月2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李焕云,女,1975年4月26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裴更文、韩玉香、裴洪举、张庆仙、王彦华、李焕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3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