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与杨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杨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8798号原告: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华北里1号楼3层2-302号。法定代表人:边小青,经理。被告:杨瑞,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源供热公司)诉被告杨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源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小青,被告杨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乾源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供暖费1308.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开始,原告为京南嘉园业主提供供热服务,并收取费用。被告为京南嘉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9.33平方米,按照北京市的供暖费标准为16.5元每平方米,被告应缴纳供暖费为1308.95元每采暖季。被告拖欠2015-2016采暖季的供暖费至今,拒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杨瑞辩称:供暖要保证效果,温度达标,但实际情况温度没有达标,给我们测量不到十六度,原告也承诺不要求供暖费用,所以我不应承担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瑞是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京南嘉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79.33平方米。2014年8月1日开始该小区由原告乾源供热公司提供冬季供热取暖服务,但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供暖协议。该小区取暖费收费标准为每采暖季16.50元/平方米,被告未给付2015年至2016年采暖季供暖费1308.95元。本案立案登记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黄希忠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且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乾源供热公司虽与被告杨瑞未签订书面的供暖协议,但2015年至2016年采暖季原告确为被告所居住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供热服务关系,杨瑞作为接受供暖服务的业主理应给付相应数额的取暖费。乾源供热公司要求杨瑞给付取暖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供暖室内温度不达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不同意支付取暖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取暖费一千三百零八元九角五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杨瑞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