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欣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菲斯克科技有限公司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欣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菲斯克科技有限公司,翁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488号原告深圳市欣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龙腾工业区彩云路6号C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84873H。法定代表人雷敏。委托代理人徐天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菲斯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云峰路3号太阳能硅谷大厦7楼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7922Y。法定代表人方园。被告翁峰,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欣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晔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