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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云海秋林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286号申请人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志诚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云海秋林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董事长申请人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蒙牛乳业(磴口巴彦高勒)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内蒙古云海秋林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奶款X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人刘春林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提供担保人刘春林所有的傲虎牌越野车一辆(蒙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蒙牛乳业(磴口巴彦高勒)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内蒙古云海秋林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奶款XX万元停止支付三年。二、对担保人刘春林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三、对担保人刘春林所有的傲虎牌越野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