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襄阳东日出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东日出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诗林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70号原告:襄阳东日出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富康路法定代表人:孙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唐诗林,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襄阳东日出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诗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襄阳东日出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东日出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东日出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0元,减半收取为7265元,由原告襄阳东日出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云飞审判员 魏 俊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