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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剑与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剑,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426号原告:曹剑,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戈雪华。原告曹剑与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曹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剑负担。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