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32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胜东、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东,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保147号申请执行人:黄胜东。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黄胜东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3000元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胜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执1986号案件中的执行款在53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