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云喜,何璐娜,钱建庆,章庆素,钱寿通,冯望都,许向京,钱洪法,钱秀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174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被告: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清河路1005。法定代表人:郑云喜,执行董事。被告:郑云喜,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何璐娜,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钱建庆,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章庆素,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钱寿通,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冯望都,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许向京,女,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钱洪法,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钱秀娥,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云喜、何璐娜、钱建庆、章庆素、钱寿通、冯望都、许向京、钱洪法、钱秀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望都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香兰村11幢3单元301室房产,保全价值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望都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香兰村11幢3单元301室房产(产权证号:01××4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