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伟、荆玉环、牟宇、延安市筑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伟,荆玉环,牟宇,延安市筑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财保17号申请人: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虎兵,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伟,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荆玉环,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牟宇,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延安市筑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石强,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伟、荆玉环、牟宇、延安市筑安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7月24日,延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伟、荆玉环、牟宇、延安市筑安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