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谭蓉、何艳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蓉,何艳松,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富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蓉,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艳松,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审被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镇泰兴大道南段9号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楼。原审被告:马富洪,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上诉人谭蓉因与被上诉人何艳松、原审被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富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蓉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不予准许,并限其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现期满谭荣仍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莫 雪审判员 谈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奕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