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鞠新龙与王忠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新龙,王忠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286号原告:鞠新龙,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生,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旗,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保,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诸城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39号。原告鞠新龙诉被告王忠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鞠新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