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2执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尹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尹某某,周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216-1号申请人魏某。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周某甲。申请人周某乙。申请人周某丙。申请人尹某某。被申请人周某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尹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尹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某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廖志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