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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洪建清与徐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清,徐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290号原告:洪建清,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徐建平,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洪建清与被告徐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正式立案。原告洪建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建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天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