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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沛文与张俊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文,张俊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497号原告:李沛文,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红,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花,女,1974年8月9月出生,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沛文与被告张俊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沛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沛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沛文负担。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