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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云南金亿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南金亿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2民初288号原告: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负责人:张莲英,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金亿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柏县妥甸镇永昌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5699527-0。法定代表人:肖金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云南金亿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金亿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依法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0万元用于支付地租,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0日至5月26日,原告将集体资金70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还款承诺书、领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归还了借款27万元,尚欠借款43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申请、借条、还款承诺书、资金审批表、记帐凭证、转帐支票存根和收条。被告未出庭予以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客观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0万元,用于支付地租,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0日至5月26日,经双柏县大麦地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原告以支票转账的方式将集体资金70万元出借给被告,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还款承诺书、领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归还了借款27万元,尚欠借款43万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按时归还借款,但被告只归还借款27万元后,对尚欠的43万元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存在违约,应承担偿还欠款责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金亿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43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云南金亿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书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