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与谌启燕、梅浩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谌启燕,梅浩伟,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49276-2。代表人王春华,该支行行长。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建设路113号。被执行人谌启燕,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梅浩伟,男,汉族,1984年2月8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49893-4。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浩伟小区。法定代表人梅书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谌启燕、梅浩伟、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平审判员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