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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龙飞与张春慧、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飞,张春慧,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2278号原告:李龙飞,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吉布哈,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被告:张春慧,女,回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娴娴,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玲,女,满族,现住锡林浩特市,系该中心职工。原告李龙飞诉被告张春慧、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爱家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布哈,被告张春慧,被告我爱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马玉玲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龙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张春慧委托被告我爱家中心将自己名下房产位于锡市紫藤花园东区14号楼8单元301室以190000元予以出售,原告从被告我爱家中心得知消息后表示愿意购买,被告我爱家中心告知价格为200000元。2016年8月31日,原告在被告我爱家中心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卖方张春慧名下房产交易总价款190000元,买方李龙飞支付押金5000元,买方支付服务佣金为总价款的10%,剩余价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给付。同日,张春慧收到押金5000元,但实收3100元,剩余1900元被告我爱家中心告知其为售房服务费不予给付。2016年9月6日,原告因帐户原因无法向张春慧支付剩余首付款15000元,被告我爱家中心替原告向张春慧支付此笔首付款。同年10月25日,原告向张春慧支付剩余房款170000元,张春慧实收190000元。原告与张春慧联系后才得知被告我爱家中心虚构价格,分别向双方收取中介费(向张春慧收取1900元,向原告收取2000元),原告也并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告我爱家中心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张春慧辩称,原告所说为事实。被告我爱家中心辩称,签合同的时候,双方说有过户手续费,原告被告都没有交手续费,张春慧说他们卖的是第二套房,所以有过户费的问题,有契税、评估费、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税,个人所得税,每平米交易管理费,总计6000余元,因为李龙飞为贷款,首付不够,实际是达到总房款的20%才能贷款,但是他含过户费一共给了我们30000元,他的首付必须达到45000元。我们找的人给他垫付的首付款,找的人收手续费3000元,总共合计9500元,剩余500元可以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通过被告我爱家中心,被告张春慧将其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特市紫藤花园东区X号楼X单元301室出售给原告李龙飞。2016年8月31日,原告李龙飞(乙方)与被告张春慧(甲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坐落在锡市旧区紫藤花园东区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为78.05平方米,土地房屋权证号为2353**。二、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格为:人民币190000.00元整(大写壹拾玖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三、定金约定:买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5000.00元为定金。四、服务佣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居间方该房屋成交价1%的服务佣金。卖方支付的服务费,居间方可从定金中直接扣取;否则居间方有权拒绝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若定金少于佣金的,必须在即日起一日内补齐足额定金(成交价10%),否则逾期已付定金无效不退。...七、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费用(包括过户费、查档费、登记费、房产手续费、印花税票费等),以上税、费由卖、买方由居间方陪同自行缴交(上述费用以政府和房产部门现行规定收费为准)。协议签订后,原告李龙飞交纳了4000元定金,因原告李龙飞首付款不够,经原告李龙飞与被告我爱家中心协商,由被告我爱家中心垫付25000元,原告李龙飞向被告我爱家中心出具了欠条。2016年9月6日原告李龙飞偿还了被告我爱家中心的25000元的欠款。剩余购房款170000元被告我爱家中心帮助原告办理了抵押贷款。被告我爱家中心扣除中介费1900元,被告张春慧收到实际钱款为188100元。另查明,被告我爱家中心支付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评估费、手续费1309元、委托评估费1075元、契税2150元。被告我爱家中心向原告李龙飞收取中介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春慧在被告我爱家中心的居间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原、被告均对该房屋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我爱家中心交付了首付款及费用共计34000元,但被告我爱家中心认可其交付了29000元,对5000元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我爱家中心支付了首付款及费用共计为29000元。剩余房款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被告张春慧支付了房款170000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张春慧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办理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原告负担,故扣除原告应缴纳的税费4614元和中介费2000元,剩余2386元被告我爱家中心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我爱家中心要求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的抗辩,因原告非借贷合同的相对人,且原告不认可在借贷时有利息的约定,被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我爱家中心要求原告支付跑贷款中介费2000元的抗辩,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亦无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龙飞2386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