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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华祥电器店与黄振宇、林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华祥电器店,黄振宇,林冰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民初1830号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华祥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城涵东大道***号。经营者:陈伟华,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振宇,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冰冰,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华祥电器店(以下简称华祥电器店)诉被告黄振宇、林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祥电器店的经营者陈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振宇、林冰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祥电器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振宇、林冰冰共同偿还华祥电器店货款798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7日,黄振宇、林冰冰向陈伟华经营的华祥电器店购买厨卫电器商品,有其出具的欠条二份为据。上述货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由黄振宇、林冰冰共同偿还,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黄振宇、林冰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振宇系华祥电器店顾客。黄振宇先后二次向陈伟华经营的华祥电器店购买厨卫电器商品,价值分别为3240元和4740元,共计7980元,有2012年11月6日黄振宇签名确认和2012年12月7日黄振宇之妻林冰冰以黄振宇名义签名确认的二份出库单为据。由于黄振宇、林冰冰未归还上述货款,华祥电器店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黄振宇、林冰冰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12月7日,黄振宇之妻林冰冰以黄振宇名义签名确认的出库单一份,黄振宇并未作否认表示,诉讼期间,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黄振宇欠华祥电器店货款7980元,有黄振宇签名确认及黄振宇之妻林冰冰以黄振宇名义签名确认的二份出库单为据。时黄振宇对其妻林冰冰实施的上述行为未作否认表示,诉讼期间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同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黄振宇作为债务人,应承担依约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华祥电器店主张黄振宇归还货款798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因对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华祥电器店主张黄振宇对欠款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结合华祥电器店对利息起算时间的诉求,本案货款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黄振宇与林冰冰系夫妻关系,黄振宇欠华祥电器店债务,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期间林冰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黄振宇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林冰冰应与黄振宇共同偿还债务���责任。黄振宇与林冰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振宇、林冰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给莆田市涵江区华祥电器店货款798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振宇、林冰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相关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