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丽敏、袁正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敏,袁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杨丽敏,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袁正勇,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杨丽敏诉袁正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正勇与俞喜芹共有一套座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城东二村江南北路1-1幢122室的房产,因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暂无法处置,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业无正文)审判长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