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4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继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