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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秦伟与陈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陈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30号原告秦伟,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陈振东,男,196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伟与被告陈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清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