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秦伟与陈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陈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30号原告秦伟,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陈振东,男,196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伟与被告陈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清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