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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邵明炬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炬,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800号原告:邵明炬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炬与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xxxx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邵明炬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xxxxx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惟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