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星与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星,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3民初1100号原告:孟星,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郑川,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孟星与被告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因个人生活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12月15日累计借款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郑川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因经常购买彩票而成为彩友。2014年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有借有还且借款数额不等。2016年12月15日,被告总计欠原告借款10000元,为此,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据,并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借据、催要借款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经双方统计,被告总计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对借款利息的起算点和利率进行了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3月份左右向被告催要,给予了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星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