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翠兰与彭军、周美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兰,彭军,周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99号申请人:李翠兰,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彭军,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周美华,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澧县。申请人李翠兰与被申请人彭军、周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租赁保证金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翠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彭军、周美华名下的租赁保证金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李翠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