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荣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荣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425号原告: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侯凤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水,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