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国新与徐伟、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新,徐伟,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新,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徐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邹尚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新与被执行人徐伟、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外人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预以其房屋代为被执行人偿还所欠李国新等24人的债务,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致使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